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和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收費公路勞務派遣服務和通行費抵扣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以下簡稱財稅[2016]47號)、財稅[2016]30號,“營改增”後勞務派遣服務稅率為 並將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視為銷售額,按照6%的壹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2)壹般納稅人選擇差額納稅,取得的價款和價外費用總額,扣除用人單位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後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3)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4)小規模納稅人選擇差額納稅的,取得的價款和價外費用總額,扣除用人單位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後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