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業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齊;
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作為獨立納稅人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證明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
建築業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擴展數據:
納稅人出差結束後,應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填寫《出差申報表》,並按規定結清稅款,上交未使用的發票。經營地稅務機關應在此憑證上註明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納稅情況和發票情況。
納稅人應在證書有效期滿後10日內持證書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註銷手續。納稅人壹旦外出在同壹地點經營超過180天,應在經營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成為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常住企業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施工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