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先交稅,然後總承包支付全款,扣除分包款再交稅。這個只涉及增值稅,所得稅按照稅法正常核算與營改增無關。《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法律客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規定:1。工程承包人、個體戶和其他從事建築安裝的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從建築安裝業取得的所得,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關於具體征收方式,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工程規模、工程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對未設置會計賬簿或不能準確、完整核算的單位和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進行核定,以此征稅。具體審批辦法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