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按規定確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勞務發生地開具《建築發票》;按照規定確定納稅人為代開發票人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應開具建築業發票。代納稅人開具發票時,先征稅後開票,稅務機關按月匯總。納稅人未達到起征點的,可以申請退稅。
擴展數據:
發布要求:
1.建築業發票應由計算機開具。
2.《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國務院令第540號規定:第十四條營業稅的納稅地點: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勞務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根據上述規定,建築業發票至少應由勞務發生地縣內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不能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其他縣市以上稅務機關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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