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核定征 個人所得稅 的公式是以下幾個方面 公式為:所得稅=銷售收入*應稅所得率(即5%)*法定的稅率核定月經營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核定月經營額在2萬元(含)以上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進壹步加強 個體工商戶 稅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10號)規定,按0,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統壹按0,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0%,對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本公告;核定月經營額在2萬元(含)至5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核定月經營額在5萬元(含)至10萬元之間的,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基本醫療保險 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個體戶業主本人的私人車輛發生的油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