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稅務部門要求建築企業提供經營報表、帳簿和記帳單據的做法合法,沒有超越其管理範圍。
原因壹是:《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果妳們未申報,則由妳們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
原因二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