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修訂)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建築企業在異地預繳增值稅時,可以使用普通發票抵扣增值稅。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稅額限額。該規定旨在為建築企業在異地預繳時提供減輕稅負的機會,同時也要求企業按照相關納稅義務履行申報納稅責任,確保稅收征收的準確性和及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