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的規定,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無論是自行開具還是稅務局代開增值稅發票,都必須在發票備註欄中清晰註明工程發生地的縣(市、區)名稱和項目名稱。對於異地提供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局代開的專用發票上,除了上述基本信息,還會額外標註“YD”字樣,以示區別。
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還有壹些重要事項需要註意。首先,發票擡頭應與企業的全稱相符,自2017年7月1日後,所有發票都必須包含稅號,否則將不被認可為稅收憑證。其次,為了稅務合規和報銷便利,建議盡快報銷,避免跨年,否則可能無法進行稅前扣除。最後,發票內容需如實反映實際交易,不得根據購買方的要求填寫不實信息,以保持稅務記錄的準確性。
以上規定是確保稅務合規和發票有效性的關鍵,因此在進行建築業增值稅發票操作時,務必遵循這些指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