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
1.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全部價款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
3.從事安裝工程作業的,凡設備價值作為安裝產值的,設備價款計入營業額。
4.自建行為的營業額,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如果稅務機關已核定差額征收的話,那麽您填寫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只需要填寫計算出的差額收入即可。
未名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