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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行業異地預繳稅款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7號(2016)第七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的,應當在向建築勞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報送下列資料:

(1)增值稅預繳稅金表;

(二)與發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商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商處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擴展數據:

政策解釋:

1.企業所得稅采用“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方法征收,預繳是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壹種手段。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只能在企業壹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才能準確計算。通常情況下,是否按照實際納稅期數預繳。

無論是按照上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壹定比例預繳,還是采取其他方式預繳,都存在不能準確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因此,企業在預付款中少繳的稅款不應視為偷稅。(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1996 1.5國稅函發(1996)8號。

2.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預繳所得稅,屬於稅務處理中的滯納金行為。除了責令他限期補稅,還會按規定收取滯納金。(摘自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2165438+2月8日浙江省地方稅務局2號[1995])

3.為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企業第四季度所得稅應在季度結束後15天內預繳,然後匯算清繳。(摘自浙江省國家稅務局(111)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199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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