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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東臺社保繳費標準

法律解析:各單位應按照2020年職工工資收入申報繳費基數。今後職工工資收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月及時申報。申報的繳費基數高於上限(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或低於下限(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的,由社保經辦機構在省、市人社部門公布2021年繳費基數的上下限標準後進行統壹調整。

用人單位應當為全體職工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未辦理參保手續的,應當先辦理參保手續,再辦理繳費基數申報。六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另行撫養。根據《東臺市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鄭東發〔2006〕83號)要求,我市六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實行定額單獨籌集,籌集標準為12000元/人/年。

法律依據:《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和費率,以法定貨幣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稅前列支,繳費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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