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壹)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