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對人犯人寄存的財物應當指定專人妥為保管。
壹般情況下人犯出具相關字據即可領取寄存財物;如果看守所保管不善損壞、丟失代管財務的,還應照價賠償;如果人犯死亡的,其財物應按規定通知其家屬領取。
但如果脫逃人販壹年後未捕獲歸案的,對其財物應當予以上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