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財政部第65號令
“在決定企業所得稅時& gt中國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和中國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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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為保證落實國務院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中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部分營業稅稅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範圍如下:
(壹)銷售商品月銷售額為5000-20000元;
(二)應稅服務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3)按稅收計算,銷售額為300-500元/個(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營業稅的納稅範圍如下:
(1)稅單月營業額5000-20000元;
(2)營業額每(日)稅300-500元。
本決定自2011至11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實施細則》根據重新公布的決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