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稅務處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5號,201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後,允許進行專項申報和說明。因上述原因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在追溯確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扣除。不足抵扣的,可以延期抵扣或者申請以後年度退稅。虧損企業彌補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或者盈利企業彌補費用後出現虧損的,應當先調整費用所屬年度的虧損,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並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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