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師師德師風信用體系管理辦法:
1.本辦法所稱教師師德師風信用信息是指教師從業過程中產生的與信用行為有關的信用記錄和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資料。
2.師德師風信用管理遵循客觀公正、標準統壹、分級分類、動態調整的原則。
3.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教師師德師風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統壹的教師師德師風信用管理辦法和評價標準。
4.建立完善“江西省教育信用體系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和教師信用檔案,對教師師德師風信用信息認定、采集、公開、評價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並向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和“信用江西”平臺推送我省教師師德師風信用信息。
5.各高校、省屬中等職業學校負責本校教師師德師風信用信息認定、采集、公開、評價、使用和信用信息檔案管理工作。
6.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師德師風信用信息認定、采集、公開、評價、使用和信用信息檔案管理工作。
7.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相關部門建立信用信息***建***享機制,推動師德師風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聯動管理。
8.師德師風信用信息采集是指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師德師風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記錄。
9.教師的師德師風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