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機關在編工作人員在參加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前,應當經相應的專業資格考試合格。市場監管、編辦、統計、文廣旅體、農業農村和水利、稅務、保密、機關事務管理、民宗、發改、司法、人防、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商務、經信、教育、科技、檔案、自然資源、人力社保、氣象、財政、環保、審計等系統不再將本系統專業法律知識考試合格證明作為申領全國統壹行政執法證的前置條件,可直接參加綜合法律知識考試。
未持有《全國統壹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機關在編工作人員均應參加行政執法資格考試,行政執法機關新進在編工作人員在1年之內應當參加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