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處理廠房後,再租賃的方式,使得資產總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從而避稅。這樣處理符合稅法!現行稅法是例舉法,只要稅法沒有規定處理不動產減少總資產違法即是合法。
但這樣處理需要考慮如下問題:
1.根據您如上描述,現在還是壹般納稅人,妳處理不動產期間還是不能享受到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所列舉的減免稅條款。此公告是這樣的: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同理也不能享受到財稅201913號文件有關所得稅的減免政策。當期處理廠房這樣金額較大的不動產銷售收入是較大的,同時納稅所得額也巨增。
2.變為小微後,開據發票問題、客戶是否要專票也是要考慮的因素,企業終究不能為了少繳所得稅而不要利潤吧。
3.壹般納稅人變小規模只能折騰兩次,若再想折騰回來稅法就不允許啦。這也是需考慮的方面。
您所提的問題很好,是否真的能避稅,哪個時段避稅,與現時比能有多大效果,現在不能下結論,這樣處理雖是合法,但未必可行,請謹慎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