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是我國對購買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現行車輛購置稅法的基本規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自2001 1起施行。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買(包括購買、進口、自產、捐贈、獎勵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稅範圍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和農用運輸車。
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應納稅額×10%。也就是說,小型車輛購置稅稅率為10%。根據應稅價值的不同情況,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自用的應稅價值,按照下列情況確定:納稅人為購買應稅車輛向銷售者支付的全部價款和額外費用,不含增值稅。也就是說,根據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以總價款和費用除以(1+17%)作為計稅依據,乘以10%,應繳納車輛購置稅。舉例:假設妳買了壹輛車,165438+7000元。消費者需要繳納的車輛購置稅金額為:應繳納車輛購置稅金額= 11.7萬元÷(1+17%)×10% = 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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