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的聽證申請後15日內舉行聽證,並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姓名及相關事項。聽證會公開舉行。因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當事人要求不公開舉行的,可以不公開舉行。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回避申請應當在聽證會舉行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並說明理由。聽證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負責人決定。當事人可以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申請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