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只有經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信費的實際發放情況調查測算後,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壹定標準之內的公務交通、通信費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這壹標準的公務費用,壹律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