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也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用人單位也可以與代收機構達成協議,通過銀行代扣代繳。無論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是稅務機關,在征收社會保險費時,都要開具統壹的社會保險費繳費票據。如果是銀行代扣,可以向稅務征收機關開具發票。
國務院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六條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壹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