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船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42號)第壹條規定:“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於特殊作業並裝有專用設備或者器具的汽車,應當認定為專用作業車輛,如汽車起重機、消防車、混凝土泵車、清障車、高空作業車、灑水車、道路清掃車等。救護車等以載人或載貨為主要用途的專用車輛,不屬於專用工作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