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完稅憑證,是指各種完稅憑證、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證以及其他完稅憑證。未經稅務機關指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不得轉借、倒賣、塗改和偽造。完稅憑證的樣式和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六條稅務機關收到稅款後,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通過銀行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委托銀行開具完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