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帳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證的,按憑證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帳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余額,作為入帳價值。
根據稅法的規定,對於接受固定資產捐贈的,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並入壹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相關會計處理:
1.接受捐贈時:
借:固定資產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貸:銀行存款 等科目 (交納的相關稅費)
2.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