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0第1367號規定“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國內企業***同舉辦的合營企業,如果該合營企業是經主管部門批準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成立,在註冊資本額中所含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不低於25%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準,可以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並享受有關減免稅待遇。”
又結合國稅函[2003]3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江蘇斯米克建築陶瓷有限公司適用稅收法律法規問題的批復,由A公司100%控股的具有獨立法人B公司是外資企業。
目前兩法合並沒什麽優惠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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