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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證的問題怎麽解決?

《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買房婚後房產證加名的解釋》於20165438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2011年8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繼續履行令。\n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年8月31日聯合發布通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壹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免征契稅。也就是說,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已經達成* * *諒解,不會對這對夫婦的房產證征稅。本公告為法律規範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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