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寫《解除非正常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認定表》,保證內容填寫準確,並加蓋單位公章。
2、如稅務登記信息發生變化,還應填寫《變更稅務登記表》,保證內容填寫準確,並加蓋單位公章。
3、出示或提交以下資料:如提供的資料齊全、有效,認定表填寫內容準確,符合條件的即時受理;如資料不齊全,不符合條件,請按照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壹次性告知內容補正後,再次提交。
(1)《稅務登記證》副本(出示);
(2)《解除非正常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認定表》;
(3)《稅務局變更稅務登記表》(稅務登記信息發生變化)。
註意:被稅局機關列入非正常戶後前來恢復的,按地稅局現行程序辦理恢復正常手續。如是被國、地稅雙方列入非正常戶的,采取“誰主管、誰後辦”的原則,繳納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應首先到國稅局辦理恢復正常手續,繳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首先到地稅申請辦理恢復正常手續;然後持地稅或國稅《解除非正常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認定表》到國稅或地稅辦理恢復正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