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誡勉談話會記入檔案,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壹種形式。由組織和紀律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法律依據:《市發展改革委領導幹部誡勉談話和函詢制度》
第七條 誡勉談話記錄和誡勉談話對象的書面報告應妥善保管並存入領導幹部個人廉政檔案。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壹)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定損失;(四)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七)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第八條 經誡勉談話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應追究紀律責任或給予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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