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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調和交流輪崗的區別

法律分析:交流往往是到外單位,也是提拔使用的前兆。輪崗往往是內部解決,為的是避免形成關系網,是正常的工作轉變,是必需的,壹般10年輪換壹次。不過,實際上執行的不好。根據工作需要,有計劃地對幹部進行交流輪崗。擔任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在同壹職位任職滿10年,處級幹部在同壹處室連續工作滿15年,局級幹部在同壹局級單位連續工作滿20年,壹般應交流輪崗。幹部工作崗位的幹部應加大交流輪崗力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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