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出差人員必須事先填寫“出差申請單”,註明出差地點、事由、天數、所需資金,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分管領導批準後方可出差。2、出差人員借款需持批準後的“出差申請單”,填寫“用款申請單”,列明用款計劃,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擔保後,經財務負責人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後方可借款。3、出差人員回公司後,應形成出差完成情況書面報告、並向分管領導匯報,由分管領導考核結果,簽署考核意見。4、審核人員根據簽有分管領導考核意見的“出差申請單”和有效出差單據,按費用包幹標準規定,經審核後方可報銷差旅費。5、凡與原出差申請單規定的地點、天數、人數、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費不予報銷,因特殊原因或情況變化需改變路線、天數、人數、交通工具的,需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方可報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打印,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文字。
第三十條 《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規定的使用區域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區域。
第三十壹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