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訂協議,按時收取和支付貸款利息。
2.出借人(收取利息)向借款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借款人記為財務費用。貸款人(壹般納稅人)按6%繳納增值稅。借款人不得在取得發票時抵扣進項稅。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六)購進的客運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娛樂服務。
3.企業所得稅可以正常申報。借款人申報財務費用,貸款人申報利息收入。
4.特別重要的是要註意到
(1)企業之間的借款協議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借款企業股東是否已繳足資本。如果沒有,企業所得稅會對未繳資本的利息進行調整,不認可這部分。
(3)兩個企業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如果有關系,貸款與投資的比例為2: 1,超出的利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關聯企業更復雜,這只是其中之壹。還包括兩個企業的利率和所得稅稅率。
(4)企業間借款協議是否合法,請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