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說的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有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說的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的企業和取得所得的其他組織。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戶和財產實施實質性、綜合性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第四條年應稅銷售額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新開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對申請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為其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壹)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二)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依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提供準確的稅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