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預收三個月管理費的規定,在深圳的物業管理條例中是沒有的,但在舊的廣東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中有規定。經與業主協商,可預收不超過三個月的物業管理費。
3.收樓入住時要預收的管理費和管理費標準肯定會在業主臨時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中約定。而且這些都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所以只要妳簽了合同,就認為妳同意提前收管理費。
4.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非常詳細的收樓標準。我不明白妳是怎麽在沒有通過驗收的情況下同意收樓的。同樣,之前的物業服務協議中也壹定有開始收取管理費的時間,壹定是從妳簽署收樓確認函的時間開始。
5.這些問題應該與開發商協商解決。找物業時,物業也向開發商反映了業主的意見。退還那三個月的管理費是不現實的,除非通過法律途徑。(其實最多開發商可以補償這些管理費。)
6.房子雖然沒有達到收樓標準,但是妳簽了收樓確認等文件,通過法律途徑處理也不會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