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批準文件中註明的建設用地所有者;農用地轉用批準文件中未註明建設用地所有者的,納稅人為土地申請人。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土地的實際使用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耕地占用稅若幹問題的批復》(國[2006 54 38+0]178號)規定,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以政府名義征用大面積耕地設立各類開發區,實踐中是為了吸引企業投資,界定企業的具體面積,其他耕地是批而不占。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是辦理耕地轉為建設用地手續的單位或個人。因此,參照上述政策,納稅人為農貿市場經批準但未占用的土地辦理耕地轉為建設用地手續的單位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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