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財稅[2009]99號《關於農業企業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與財稅[2009]64號《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不壹致?我理解貸款損失準備稅前扣除是根據財稅[2009]99號文件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的,貸款損失準備稅前扣除是根據財稅[2009]64號文件對年末貸款資產扣除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後的余額進行的,這樣對嗎?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1。金融企業按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6 54 38+0]465 438+0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撥備。(二)次級貸款,撥備比例為25%;(3)對可疑類貸款,撥備比例為50%;(4)損失貸款,計提比例為10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二、 金融企業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的計算公式為: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年末允許稅前提取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余額”。 這裏的計提比例是1%,是對金融企業壹般貸款和風險資產的損失準備,而對於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考慮到其風險程度,給出了。根據上述政策,妳的理解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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