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1件涉及司法程序時,常面臨暫不予行政處罰的局面。而目前“金三”系統和法定稅務文書中均沒有暫不予行政處罰文書,稽查人員在“金三”系統中只能選擇暫未發現稅收違法問題,對應作出稽查結論;選擇不予行政處罰,對應給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但法規部門不同意按此出具文書。這會造成稽查部門未按期重新作出處罰意見的不作為表象。筆者認為,既然審理意見的依據是司法立案,就應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符合條件後再給予涉案企業行政處罰,避免稽查人員承擔不作為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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