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所稱規定的使用區域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區域.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不可以異地開票防偽稅控企業未按規定使用保管專用設備,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未按規定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處罰:(壹)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裝專用設備造成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二)攜帶系統外出開具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