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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級納稅人評定標準

法律分析:納稅信用A級企業是指稅務機關通過對納稅人連續兩年(指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發票管理、帳簿管理,以及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對納稅人社會誠信的評價等項目進行綜合評定,納稅信譽良好,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

壹、開業經營兩年以上,且能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報告銀行帳號、及時辦理年檢和換證;

二、征期申報率達100%,準確率達95%以上,應納稅入庫率100%,且能按稅務機關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有關資料;

三、連續兩年無偷稅,抗稅記錄;

四、連續兩年無發票違規記錄。

法律依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 第五條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按照第四條的評定內容分指標計分,設置A、B、C、D四級。

第六條 考評分在95分以上的,為A級。 納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不得評為A級:

(壹)具有涉嫌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至評定日仍未結案或已結案但未按照稅務機關處理決定改正的;

(二)兩年內(指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新發生欠繳稅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的;

(四)評定期前兩年有稅務行政處罰記錄的;

(五)不能完整、準確核算應納稅款或者不能完整、準確代扣代繳稅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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