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納稅人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設定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號)第七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八條.docx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33 號)第壹條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docx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