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印發了《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第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現就該規定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會計分錄,妳會嗎?
壹、計提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21萬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1萬元
二、計提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繳納增值稅的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1萬元
貸:銀行存款20萬元
其他收益1萬元
進項加計抵減賬務處理方法大家都學會了嗎?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壹般納稅人可以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所以大家壹定要學好進項加計抵減賬務處理方法,建議到正規的培訓機構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