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等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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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並將聘用的工作人員信息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開展臨時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不得在中國境內發展會員,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設壹名首席代表,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壹至三名代表。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首席代表、代表: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有犯罪記錄的;
(三)依法被撤銷登記、吊銷登記證書的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銷、吊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