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制快報網顯示的信息,開具發票時需要攜帶個人身份證、住宿證明、付款證明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發票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