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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範圍內納稅人辦理跨省(市)遷移的時限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京津冀範圍內納稅人辦理跨省(市)遷移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5〕161號)規定:“二、時限要求

(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辦理跨省(市)遷移手續,應先完成納稅申報和增值稅發票報稅,再辦理有關跨省(市)遷移手續。

(二)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期內(含所得稅年度申報),提出辦理跨省(市)遷移申請的,應完成當期全部申報並結清已申報稅款後,辦理有關跨省(市)遷移手續。

(三)納稅人應自原主管稅務機關註銷其稅務登記或開具《清稅證明》之日起30日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四)新設立的壹照壹碼戶在工商部門辦理完變更登記後,應及時到遷入地稅務機關辦理有關涉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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