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大稅收案件審理辦法》已經2014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25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稽查局應當在內部審判程序結束後5日內,將重大稅收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審理。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稽查局應當組織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