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經濟補償金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壹條,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