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所以買賣雙方都要開發票。
但在現實經濟交往中,不開發票,只要買方不提出異議,誰管呢?至於政府監管的風險,規避的方法太多了,最常見的就是搞好政商“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