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局壹般三年查壹次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2.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3.在稅務檢查實踐中,稅務局對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初次檢查期限壹般定在3年以內,但會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壹般來說,稅務局有三種情況:3年,5年,無限期。
稅務部門以外的具有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有關部門依法查詢具體涉稅信息,抵押權人和質權人查詢欠稅信息,由各級稅務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