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上報各類情報信息,組織實施全區各類國內安全工作,及時處理政治不穩定因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二條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團體和單位以及所轄行政區域和國有企業派出或者派駐監察機關和監察員。監察機關和監察專員對派駐或派出的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十三條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按照授權和管理權限,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察,提出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