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基本程序。受理(1)報案人在受理案件時,應先向經偵部門接警民警說明自己的目的,填寫報案表格,接受接警民警的詢問,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2)接警民警在受理案件後,及時將案件錄入警務信息管理系統,並通過系統制作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將系統自動編號的報案回執交給報案人。二。立案(公安機關偵查部門受理報案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凡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立案:1,認為有犯罪事實的;2.涉嫌犯罪的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三、調查已經批準的,備案單位應當及時開展調查工作。4.經偵查,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偵查部門可以宣布結案: (壹)犯罪事實已經有證據證明的;(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3)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繩之以法。五、偵查終結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定程序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制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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